中華民國 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東海大學食品科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得依地區或功能設立分會,其組織細則另訂之。
第三條 本會為非營利之社會團體以團結系友並推動會務暨各分會之工作發展、服務 系友、聯絡感情、促進學術交流及協助母系之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東海大學食品科學系。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
(一) 凡東海大學食品科學系系友與教職員得為本會之會員。
(二) 凡對東海大學食品科學系及本會有卓越貢獻,得贈與榮譽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 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參加本會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四) 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三) 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 織
第八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 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九條 本會設理事25人組成理事會,監事9人組成監事會,理監事由會員推選之(各分會會長為當然理事)。
理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並設有榮譽理事(歷屆理事長)及顧問團(現任系所主任及經理事會函請之師長)。
第十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9人,由理事互選之。
第十一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連選得連任一次,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出。
第十三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協助理事長推展會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四章 職 權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 選舉理監事。
(二) 修正組織章程。
(三)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
(四) 通過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結算。
(五) 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 執行本會會章規定之會務。
(三)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四)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
(五) 提出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結算。
(六) 召開會員大會。
(七) 其它應辦理事項。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 為理事長之當然候選人。
(二)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第十七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 對外代表本會。
(二) 負責召開理事會議。
(三) 綜理會務。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理事長工作之審核。
(二) 本會財務收支之審核。
(三) 監察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四) 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五)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第十九條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 召開監事會議。
(二) 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第二十條 總幹事之職權如下:
(一) 負責一切聯絡事宜。
(二) 推行處理理事長及理事會所交辦之任務。
第五章 會 務
第二十一條 本會之會務如下:
(一) 蒐集整理會員資料。
(二) 舉辦會員聯誼活動。
(三) 出版定期、不定期刊物。
(四) 推動學術研究及技術交流。
(五) 其它有關事項。
第六章 會 議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乙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乙次,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七章 經 費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常年會費:每年應繳會費新台幣五百元。
(二) 永久會費:每一會員繳新台幣壹萬元。
(三) 補助費。
(四) 捐款。
(五) 基金或其孳息。
(六) 其它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得經會員大會通過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