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2月19日系務會議通過
108年6月6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3月10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04月02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實施細則依「東海大學學生五年一貫攻讀學、碩士學位實施要點」第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資格、檢附資料等相關程序如下:
一、申請資格:本校學士班三年級學生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大學在學期間學業成績總名次列全系前20%者。
(2)大學在學期間學業成績優良,具有特殊研究表現並備有教授推薦函者。
二、申請期限:每學年第二學期期中考後開始受理申請,期末考後一週截止報名。
三、檢附資料:歷年成績單、自傳(含申請動機、研究報告影本或其他有助於審查之書面資料)一份(一千五百字以內)。
第三條 本系由系務會議推舉5位專任教師(系主任為當然委員)組成甄選委員會,本著公平、公正原則決定錄取名單,經系務會議核定通過後公布並將錄取名單送註冊組登錄。
第四條 錄取五年一貫攻讀學、碩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錄取生)得提前選修碩士班課程,修業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其學分可於入學本系碩士班當學期加退選截止日前申請抵免
碩士班畢業學分(不含碩士論文),申請抵免以一次為限,該課程若已計入學士班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五條 錄取生應與碩士班入學考試一般考生公平參加入學甄試或考試,經通過甄試或考試錄取,始取得碩士班學生之資格。
第六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學生五年一貫攻讀學、碩士學位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院務會議核定後實施。